(2009年12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的规定,结合公司发展党员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发展党员工作要贯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重点做好在中青年骨干教师、优秀老员工中发展党员工作。
第三条 发展党员必须坚持入党自愿和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第二章 对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培养、教育与考察
第四条 党的总支部要通过各种渠道,采取多种方式,宣传党的政治主张,有针对性地进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队伍。
第五条 对员工的入党教育从每年新生报到后开始,由党的总支部负责。对有入党愿望的员工,指导他们写好入党申请书。
第六条 对入党申请人,党支部要登记备案,列入培养计划,经常对他们进行教育。
第七条 入党申请人进行一段时间的培养、教育后,对其中一些政治觉悟较高,思想素质较好,工作、学习成绩优秀,各方面符合入党条件的申请人,要经共青团“推优”、党小组推荐、党支部讨论通过,及时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员工申请人在高中阶段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党支部要审查、研究,审查合格后,继续培养。
第八条 党支部要指定两名正式党员做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负责培养、教育、考察入党积极分子。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等方式,对他们进行经常性培养和教育。党支部每半年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并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
第九条 党的总支部要有计划地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教育;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知识的教育;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的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指导思想、宗旨、任务、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入党积极分子必须参加分党校的教育培训。
第十条 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党支部委员会(不设立支委会的由支部大会)讨论同意后,并报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批准,可列为发展对象。
入党积极分子在培养期间若受到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或员工入党积极分子有必修课不合格3门及以上的,不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一条 党支部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本人历史及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表现进行了解。在入党积极分子被确定为发展对象后,要对其进行政治审查。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直系亲属及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政治审查要形成综合性政审材料,包括本人简历、政审中提出的问题、调查结果及结论意见。
政审的基本方法是:同发展对象本人谈话,查阅档案和其他有关材料,找本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情况,进行必要的函调或外调等。
凡未经政治审查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二条 党支部要及时将确定的发展对象的有关材料上报党的总支部审核。
第十三条 党的总支部要及时将发展对象送入公司党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为五天至七天(或不少于四十个学时)。没有经过培训的,不能发展入党;培训不合格者,暂不发展入党。
第十四条 党的总支部对党支部拟接收为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公示内容:拟发展对象基本情况和培养考察情况,包括入党申请时间、列为积极分子时间、定为发展对象时间、培养联系人情况、培训情况、政审情况、培养期受奖惩情况。
公示形式:以公开栏为主、多种形式并用进行公示。
公示程序:(1)拟定公示内容;(2)及时进行公示;(3)收集群众反映;(4)调查核实情况;(5)研究处理意见;(6)在适当范围内公开调查处理结果。
第三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五条 接收预备党员必须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党的总支部将审核过的申请人要求入党的有关材料报公司党委组织部预审,合格后发放《入党志愿书》。
上报材料内容:
(1) 入党申请书
(2) 思想汇报不少于二份
(3) 政治审查材料
(4) 共青团“推优表”
(5) 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核表
(6) 公司党校、分党校结业证书
(7) 拟接收预备党员公示情况
第十七条 申请入党的人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或由党组织指定。
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或尚在缓期登记期间的党员,不能做入党介绍人。
第十八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1、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条件、义务和权利。认真了解被介绍人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本职工作表现、经历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2、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向支部大会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
3、被介绍人批准为预备党员以后,继续对他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九条 发展对象本人填写《入党志愿书》。支委会要对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情况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第二十条 党支部大会讨论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程序:
1、申请人应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2、支委会要向大会报告对申请人审议的情况。
3、与会党员要对申请人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
4、采取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到会有表决权党员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党员的三分之二才能召开支部大会,“同意接收”的表决票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同意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党员正式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人申请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并及时将支部大会的决议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
第二十一条 党总支审议前,党的总支部根据公司党委授权指派专人(组织员或党总支委员)与入党申请人进行谈话,作进一步考察。谈话内容主要是了解申请人对党的认识、入党的动机以及申请人需要说明的问题,并提出要求和希望。谈话人要将谈话的情况和自己对申请人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总支汇报。
直属党支部的入党申请人由公司党委组织部派人谈话。
第二十二条 党支部要将支部大会讨论通过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在10日内上报党的总支部。党的总支部要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应在20日内进行审议,同时对《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党的总支部审议后,应在10日内将相关材料报公司党委组织部。凡无故超过规定时间而未予审议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司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坚持集体讨论、表决决定。
公司党委主要审议申请人是否具备入党的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申请人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可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公司党委审批的意见要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的总支部。党的总支部应及时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并在支部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也要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并做好思想工作,其有关材料留存党支部。
第二十四条 公司党委对党的总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须在三个月内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凡无故超过规定时间而未予审批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五条 党的总支部应及时将公司党委审批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或党小组。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和实际工作锻炼,对他们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二十六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进行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公司党委或党的总支部组织进行。
第二十七条 预备党员在预备期内应经常向党支部汇报思想、工作、学习情况。党支部通过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培养教育和考察,并按季度填写《预备党员考察表》。
对高中入党的员工预备党员,要及时将其编入党支部或党小组,继续培养教育和考察。
第二十八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本人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小组提出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支委会审查;对拟转正的预备党员公示;支部大会讨论、投票表决通过;党的总支部审议;公司党委审批。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应主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一般应包括四个方面:一是说明自己被批准入党和预备期满的时间及对入党的认识;二是自己在预备期内的表现;三是今后的打算;四是需要说明的问题。
对拟转正的预备党员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内容:拟转正对象基本情况,包括入党申请时间,预备期表现和受奖惩情况,履行党员义务情况。公示形式、公示程序参照拟接收为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的进行。
第二十九条 党支部应按时讨论预备党员能否转为正式党员。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的,延长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党的总支部审议并报公司党委审批。
第三十条 党支部大会讨论通过预备党员转正的程序:
1、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汇报自己在预备期内的表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
2、支部委员会介绍预备党员在预备期的表现情况,提出能否转正的意见。
3、与会党员进行讨论,发表自己的意见。
4、采取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到会有表决权党员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党员的三分之二才能召开支部大会,“同意按期转正”的表决票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同意转为正式党员”的支部大会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党员会前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
第三十一条 党支部将支部大会讨论通过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在10日内上报党的总支部。党的总支部对支部大会通过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在20日内审议。签署意见后,应在10日内将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及相关材料报公司党委组织部。凡无故超过规定时间而未予审议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党的总支部上报公司党委组织部的材料包括:
⑴入党志愿书
⑵转正申请书
⑶思想汇报不少于二份
⑷预备党员考察核表
⑸拟转正的预备党员公示情况
第三十三条 公司党委对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在三个月内讨论审批。凡无故超过规定时间而未予审批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审批结果应及时通知党的总支部,党的总支部应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要与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第三十四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将其《入党志愿书》、入党和转正申请书、政审材料、教育考察的材料存入本人人事档案。
第五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纪律
第三十五条 吸收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进分子入党是党的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的基层党组织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党的总支部和党支部要深刻认识加强发展党员工作的重要性,并将其列入重要的工作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党的总支部书记、组织委员要负主要责任。根据实际情况,每年都要制定发展党员工作计划。
第三十六条 党的总支部和党支部每学期要召开一次会议,讨论发展党员工作的有关情况,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改进发展党员工作,并将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如实反映给公司党委组织部。
第三十七条 公司党委组织部要切实担负起发展党员的指导作用,协助党的总支部和党支部抓好发展党员工作条例的贯彻和执行。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等发展党员有关规定,弄虚作假或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把明显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拉入党的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第二十九条中“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的”指预备期内受到学校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者,员工预备党员预备期内放松自身要求、学习态度不端正、不遵守学习纪律或预备期满仍有必修课不合格3门及以上者等;“不具备党员条件的”指违犯党纪党规或受到学校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者等。
第四十条 本条例由公司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发展党员工作的规定和解释,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均以本条例为准。